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名单草案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在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