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现场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救能力。公安、铁路、交通、建筑、煤炭、石油、民航、商业、旅游、以及地矿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培训合格的,发放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部门应将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纳入岗位培训内容,并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