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