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