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