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