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