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