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