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