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