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用火或者有其他易引发火灾行为的,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种树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