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本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二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等情况,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也可以在森林防火期内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