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经营管理者应当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岗位待命制度、报告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