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本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二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等情况,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也可以在森林防火期内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