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经营区域异地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