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道路运输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