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个人对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人身份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