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跨单位学习进修的人员在学习进修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由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学习进修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属于接受单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