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单位对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请求处理的时效为二年,自单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个人申请专利时,已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向单位登记备案的,视为单位已得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