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研究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研究开发项目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详细记录在案。

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负责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研究开发项目档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