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科技、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文化、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