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市级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含有专利技术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申请专利产品税收优惠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