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委员会审议修改后,认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程序由主任会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