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 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