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