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的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的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