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