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