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税收、价格、劳动、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教育经费投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