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

教育和统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市本级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