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或者列表,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