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水域保洁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应急预案时可以调配各种保洁力量,集中拦截、清捞水面漂浮废物,确保水面清洁。水务、海事、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水域保洁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