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满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实际需要。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水域保洁需要增设水域环境卫生设施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