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水面应当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动物尸体以及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