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确保岸线和房屋、亲水平台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备、设施以及各类船舶、趸船容貌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

(二)不得在渔业生产经营水域外定置渔网、渔箱、网簖;

(三)发现市政公用设施、市政绿化植物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设备、设施存在倒塌、损坏、污浊、腐蚀、陈旧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情形的,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产权人、经营管理人;

(四)确保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及时清除暴露的垃圾、粪便、油污、水生植物等废弃物;

(五)按照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环境卫生设施;

(六)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