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省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