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全部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