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三) 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教科书的;

(五)未按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的;

(六)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