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三)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