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经批准,不按时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