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截留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