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截留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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