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