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二)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