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有效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使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小学校,应当在低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