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八条有效教师应当爱护、关心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教师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