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七条有效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禁止辱骂、殴打教师。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