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九条有效教师实行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均衡配置所属学校师资力量,为教师定期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招聘录用、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