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偏远、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应当设置接收孤儿的学校(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接收孤儿的学校(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