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