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学生家庭住址、学校规模、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学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划定的招生区域以及划分依据。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招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不得拒收应当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